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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
数罪并罚原则一般包括: 1、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吸收原则; 2、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的合并原则; 3、不得超过一定的刑罚期限的限制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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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很显然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期,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五年。二、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根据“先并后减”的计算方式并罚。《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处,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也就是把前后两个判决按数罪并罚决定的执行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这种计算方法简称之为“先并后减”的计算方法。三、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根据“先减后并”的方式并罚《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此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数罪和惩罚的适用范围:(一)普通数罪的和惩罚普通数罪是判决宣布以前发现的数罪,这种数罪的和惩罚是数罪和惩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和惩罚的原则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我们已经详细论述了数罪和惩罚的原则。因此,在判决宣布之前发现数罪的合并处罚可以根据中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直接适用。(二)发现犯罪遗漏的,处罚中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布后,处罚执行结束前,判决犯罪者在判决宣布前未判决其他犯罪的,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前后两项判决的处罚,根据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处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该算在新判决定的刑期内。(三)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一般包括: 1、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吸收原则; 2、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的合并原则; 3、不得超过一定的刑罚期限的限制加重原则; 4、以及根据不同情况适用原则的折中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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