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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
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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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有利于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达到平诉息讼的目的。如何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关系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从而结束破产程序。 对破产清算组织进行监督。清算组织使指人民法院裁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后,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临时工作机构,它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提出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清算组织行使职权时要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债权人会议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换清算组织不称职的成员。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一)审查债权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金额;(2)讨论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此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改报告的权利(法律第20条)、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53条)、申请终止整改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37条)等。可见,立法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权上有充分的规定,但在行使具体参与权、限制和监督程序方面略显薄弱。例如,在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是否设立常设的破产监督人、是否继续经营和破产财产管理的指示等方面,立法没有给债权人会议表达意志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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