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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工资没有工资条,只是在财务那签单,每个月签单3份,基本工资1600+提成50%的单+一份不知道什么玩意儿没有金额的空单(应该是财务做假账用的),这些都不在我手上答:不在你手上就有些麻烦,特别是多个文件分开的话,单位完全有可能只提供一部分金额少的认定为你的工资标准,这样你就比较吃亏2、起初说要按销售来发放提成,但是绩效目标和计划都没有出来,连开会都没有答:你没有书面的证据,就没办法证明公司和你提成的约定,劳动合同上一般单位都会写的很低,甚至没有提成和奖金部分,所以你很难证明3、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追加索赔,我现在没有劳动合同附件,但有交2013-6月后的社保,签过几个有时效的工厂文件,我手上没有入职的其他书面证据了,别人可以给证明么?签到打卡能给证明么答:如果你还没大学毕业,单位没办法和你签劳动合同,而当你大学毕业后单位还继续用你,那就必须给你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时间可以通过打卡、你代表公司签署过的文件等书面证据证明,证人一般只能起到辅助作用,但是如果证人现在还是单位的人,那证明效力就比较高了
由于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优势,盘活资金,商家降低商品价格诱发消费者的购买力,以减少库存、加快资金周转的情况已屡见不鲜,市场上的降价浪潮亦是此起彼伏。但是,是否所有商品都可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呢?回答是否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商品有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上述(一)至(四)项要求之一的商品方可降价出售。一般来讲,鲜活商品受时间、气候以及环境等外界条件的影响较大,经营者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即使亏本经营,也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以此来尽量减少损失。在有效期内方可保证商品的质量已逐渐在社会上达到共识,经营者为了免于商品到期,无法再投放市场,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会对有效期即将到的商品及时采取降价处理的措施。而处理积压商品,则是为了加快资金周转,使新近生产出来的产品有处存放,使生产成本维持在合理要求之内。季节性降价商品是现在常见的,尤其是服装,尤为突出。对于经营不善、拖欠债务、转产或歇业的经营者来说,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清偿债务,是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所不可避免的。
不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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