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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放弃先抗辩权、全部担保的,劳动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22-02-04
我国劳动法没有禁止在建立劳动合同时设立担保人,因此,你和单位的约定是有效的;放弃先抗辩权(应该是先诉抗辩权)实际上就是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没有什么问题的.用人单位在招聘诸如出纳,收银,仓管等直接经手财物岗位的劳动者时,特别这名劳动者是外地人时,用人单位常常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一名当地人作为担保人(这里我不想讨论是否有地域歧视的问题).这种现象很普遍.法律已经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抵押,押金或者扣压劳动者证件等行为,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用人单位不能利用自己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强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接受不公平的合同.但是,在用工中,用人单位一些合理的要求的确也应该给予考虑.对于一些特殊岗位,由于对劳动者的诚信要求很高,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往往无法对劳动者在这方面作出有效的考核.所以,实践中,这种担保方式就自然被很多用人单位为采用了.这个问题在劳动法领域里也是见仁见智,我个人认为,这种担保主要应该是对劳动者在品格和诚信上的担保,而非对劳动者的劳动技能的担保.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双方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现,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如一公司为另一公司能按期支付货款提供担保,实际也是保证人对被保证人信用的担保,是合法的,因此,不宜简单地从劳动关系涉及人身关系就得出在劳动法领域内担保是无效的结论.当然,如果一方滥用这种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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