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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1-06-07
为了确定房屋的权属进而决定如何处理该房屋,首先需要确定父母为子女购房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在审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将婚前子女购房时父母的出资,以认定赠与为普遍原则。本案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种情形,而且父母仅仅出资的为首付款,则该套房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共同偿还按揭贷款部分可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所以婚前父母出资买房,房子又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产权归许某,而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而父母婚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若是婚后未出资一方亦履行了还贷义务,故而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前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该房屋产权属于出资方所有。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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