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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
与其他诉讼一样,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是指公司主要办事处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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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具体事由如下: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虽然公司强制清算有法院的参与,但强制清算主要是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试图通过法院的干预来迫使公司启动清算程序,最终执行清算行为的还是公司。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是以公司自行组织清算为主,法院强制清算为辅的公司意思自治行为。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所谓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消灭公司法人人格; (2)公司解散后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3)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但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时,不必清算。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公司法》第183条对此作了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的(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执行机关易位 公司解散时,由清算人代替董事会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并成为代表公司的机关。我国《公司法》第184条对此作了规定。 3.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对此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是公司企业法人得以注销的必经程序,是公司了结所有债权债务、取回剩余财产的必经程序。一、公司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二、清算组的工作流程:(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三)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注:上述通知以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1、成立清算组的时间,清算组的人员、地址、电话等。 2、申报债权的时间,准备的资料(债权的有关凭证材料)。 3、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但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才申报的,清算组不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确认完毕)。(四)处理未了结的业务、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六)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七)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八)向工商局报送清算报告,到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取得《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银行销户取得销户证明;持上述文件以及正副本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持公司印章到到公安局办收缴企业印章的证明。(九)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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