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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一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 所谓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营业活动,开始处理未了结的事务,并逐步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消灭公司法人人格; (2)公司解散后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3)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但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时,不必清算。 二、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后,即出现以下法律后果: 1.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公司法》第183条对此作了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的(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公司执行机关易位 公司解散时,由清算人代替董事会执行公司的清算事务,并成为代表公司的机关。我国《公司法》第184条对此作了规定。 3.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法》第186条第3款对此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解散是终止公司权利和义务,取消人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资格才消灭。清算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债权申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报债权,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3)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5)。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进行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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