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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终止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
这属于单位单方面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 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女职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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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搜集证据,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合同期满的,有3种情形: 1.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所以如果你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形是后面两种情况的话,那单位就要给你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另外,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此文件现在有效](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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