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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权与商号权的纠纷有将他人的商标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经营相同的产品与服务;以及将他人的驰名商标...
1、客体不同。商标权的客体为申请并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来源的标志,而商号权的客体只是区别企业本身的标志,具有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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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享有商标权的文字作为商号进行登记,从而产生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二、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即甲将乙已经登记的商号作为商标加以注册,从而产生上权利冲突。 商号与商标的区别有: 1、功能与作用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专用权的实现方式与程序不同。 4、地域和时空的效力范围不同。 5、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6、产生的依据和保护程度不同。 7、同一个商事主体只能拥有一个商号,但是可以拥有无数个商标。
商号权的性质: 一、特殊性。也就是说,商号权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商号专用权; 二、财产性。也就是说,商号权可以转让和继承,直接给用户带来经济利益; 三、人身性; 四、商号权的其它性质。
我国在1999年国家工商管理局出台《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由此可以看出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以“混淆标准”为判决标准。防止混淆是传统商标保护的基本标准。商标的基本功能为区别产源,为使商标能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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