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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
走私行为共有通关走私、绕关走私、后续走私、间接走私、准走私等。 1、通关走私是指通过设立海关的进出口口岸,以隐蔽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运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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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走私犯罪的特殊形式,依照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缴税款,擅自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原材料、零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2)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缴税款,擅自在中国销售具体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货物。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货物、货物逃税或者一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税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当属于走私毒品的行为: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1、未经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批准,从未设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货物或者依法应当纳税的货物、货物。2、设立海关地点后,以隐瞒、伪装、隐瞒、伪造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督,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货物或者依法应当纳税的货物、货物。.使用伪造、变更的手册、文件、印章、账簿、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督,擅自在中国销售海关监督的货物、货物、境外运输工具。.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文件、印章、账簿、电子数据或者伪造加工贸易成品单位的材料消耗,导致海关对货物、货物的监督。.以隐瞒、伪装、隐瞒、伪造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货物运出区外。.其他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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