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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的行为特殊形式有哪些

2022-01-05
以下是走私犯罪的特殊形式,依照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1)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缴税款,擅自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原材料、零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2)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缴税款,擅自在中国销售具体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货物。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货物、货物逃税或者一年内因走私受到二次行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税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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