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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的侵权判断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一、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 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由于...
1、 第一,根据使用作品的目的来判断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对合理使用非营利性的要求是出于对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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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抄袭、剽窃等文字侵权行为,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网络文字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性质基本相同,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三是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有过错。由于网络侵权需在著作权人发表作品后才能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网络侵权时都指经发表的被侵权物。从网络文字侵权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
认定职务作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认定职务作品方法一:作品的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即作者与该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作者有权从单位定期领取劳动报酬,享受该单位为工作人员提供的工作条件,同时就接受单位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安排的任务,并接受单位在工作上的必要的监督和指导。 认定职务作品方法二:创作作品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单位的性质而提出的工作任务。 认定职务作品方法三:创作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单位在作者的职责范围之外并在单位的正常业务之内委派作者完成一些作品,除非双方有新的约定,不属于法定的职务作品。认定职务作品方法四:作品基本上是依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单位意志创作。如果是按照单位的意志创作的作品,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单位作品,即应视单位为作者的作品。
根据我国在著作权审理的司法实践,网络侵权的界定方法遵循两个标准:一是被侵权的网络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网络侵权者使用他人作品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适当引用”的掌握尺度从质上很难确定,通常按照国家《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量的规定来界定。另外,法学理论上的“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学术性作品的观点意思相同,文字相似,但没有注明出处的或引用别人观点或文字,没有加以注明,但在参考文献或者前言等地方提及所参考作品的则可能存在变相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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