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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首先是责任保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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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针对的都是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但是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是法定的强制险,二者存在很多明显的区别。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纯粹的商业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具有自愿性。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兼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属性。首先,其商业保险性质表现在其经营主体是获准经营强制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其用于经营该责任强制保险的合同条款和保险单证均经保监会审核批准,而且,其经营方式采取了与其他各类商业保险基本相同的运作模式。同时,其又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主要在于它承担着社会保障职能。它的实施“有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自然也有助于责任的分担与纠纷的处理”,从而“有助于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也是将它作为国家法定保险的理由,因而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机动车必须参加该保险,而保险公司必须承保该保险。两者的法律功能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法律功能是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既可弥补被保险人因向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又使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伤害能获得补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除了该保险保障功能外,还发挥着两方面的社会功能:其一是强制实行国家的道路交通公共政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和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而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投保该保险,正是为了实现这一公共利益。其二是实现其公益性。通过该责任强制保险的社会保险性质决定了它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保险,不论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是否有违法律,均不影响该保险的效力,故保护公共道路上的行人才是其根本目的。两者的投保义务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是自愿保险,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是否投保、投保多少金额的责任保险、是否承保等,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地位上自愿协商,法律没有规定投保人承担强制投保的义务。反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其典型表现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必须依法向保险人投保该保险,而保险人亦应当接受其投保。此强制投保的法律价值在于以法律的强制性避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基础,导致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保护的局限,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道路交通公共政策的目标。
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事故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就涉及到车主、驾驶员和受害者之间的损害赔偿。有时车主和驾驶员负担不起赔偿金额,会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即使车主和驾驶员能够承担相关赔偿,巨大的赔偿责任也会对车主和驾驶员的正常经营、生产和生活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机动车责任险的强制实施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快速妥善解决,既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尽可能不影响车主和驾驶员的正常生产经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是一个强制性的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有法律义务为其机动车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根据这一制度,我国所有机动车都必须购买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向相关保险公司购买第三方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坏,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当然,事故造成的善后工作应由被保险人处理。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在机动车内放置保险标志。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涉及多方面,包括赔偿范围、保险费率、赔偿限额、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和争议解决等具体操作。没有必要在法律上做出详细的规定。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考虑到第一次实施,需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进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原则,并授权国务院规定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国务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保险、费率、赔偿和道路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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