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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
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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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项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一)本机构信用评级大幅下调。(二)本机构大规模出售资产以补充流动性。(三)本机构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效。(四)本机构发生挤兑事件。(五)母或集团内其他机构的经营状况、流动性状况和信用评级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六)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七)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大调整。(八)母公司、集团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九)其他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或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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