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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可以,否则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会费,并可要求健身中心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
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遵循“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规则。且因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根据此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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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应该退卡,并且扣除违约金,退还剩余的服务费; 2、打官司的胜诉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案件的事实认定,我觉得支付解除服务合同违约金,你们就应该是胜诉了,而不是不退卡退费才是胜诉; 3、服务合同和其他合同的性质不同,是以服务为主的合同,当会员有因为特殊情况和形势变更(例如工作地点变更,家庭或者本人发生重大变故,天灾人祸等等)不能接受服务,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当然应该支付一定合理的违约金; 4、服务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有关排除会员权力维护你们利益的条款(老百姓称之为霸王条款)法院可能会认定没有法律效力的。 5、你们最好和会员协商解决,扣除服务费20-30%的违约金,退还剩余的服务费,对你们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损失,交了个朋友,扩大了社会影响提高了你们服务的声誉,利大于弊啊!长远的看就是胜诉了。法院起诉健身房可以参考上面内容,请采纳。
健身房倒闭,健身卡余额可以要求退还。健身房倒闭属于客观上导致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办卡人据此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找不到被告家庭地址,不影响案件的诉讼受理和审判,原告可申请法院启动程序送达程序,对原告已知的被告任一地址发送公文,若原告在限期内没有到庭应诉,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的程序后,可做缺席判决。若涉及到经济纠纷,可申请财产保全,只要对方帐户有钱,就可以强制执行。在诉讼过程中,一些案件(尤其是民商案件)由于无法找到被告而予搁浅,导致长期无法结案,原告方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的补偿,甚至进一步扩大损失。这就要求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方起诉时必须尽可能的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情况,包括准确地址、联系方式、基本情况等,以便法院将诉状及时送达并通知起到庭应诉。就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0月9日发布公告,对各级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中被告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的情况作出明确批复。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7号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可见,原告在起诉过程中提供详细准确的被告资料对于法院及时送达,通知应诉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如果原告提供的信息不确切,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而需要通过其他方式(如公告送达等)予以送达,同时如果原告因客观情况无法提供被告信息的,法院可依申请予以查询。这样就充分保障了原告的利益,避免被告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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