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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022-09-27
建立生鲜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生鲜食品生产场所的环境监测信息;(二)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有关生鲜食品农药、兽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信息;(三)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报送生鲜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报信息的汇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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