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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生鲜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不设立或者没有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生鲜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的,由农牧行政管理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生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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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实行认证制度。经认证后,生鲜食品生产者可以在其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标志。
生鲜食品的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瓜果、蔬菜的种植过程中使用甲胺磷、氧化乐果、对硫磷、甲基1605、快灵农药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二)在畜禽、水产品的养殖活动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孔雀石绿及其它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四)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五)在生鲜食品及其初级加工过程中使用色素、甲醛、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过氧化氢(双氧水)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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