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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收养人一般需要满足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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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养和收养是一样的,收养能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对老年人的赡养以及财产继承等问题,所以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供以下材料: a)收养人的收养申请;b)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c)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d)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e)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f)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g)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一、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法律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1、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健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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