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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商标注册人可能会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商标一旦注册下来后,就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旦商标构成了商标法上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连续...
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立法目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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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多个类别的商标,只在某一类别的商品上使用,那么在其它类别上,他人是可以以三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的。假如你在其它类别上无法提供使用证据,则需要有正当的不使用的理由。至于这个理由是否能被采信,由则商评委审查后裁定。 按你举例中的情况来讲,你在第1类积累了知名度,在第2类上想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你第1类所积累的知名度须达到驰名商标或类同于驰名商标才有机会。
如果有人对某个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那么该商标所有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在该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之日的前三年内,超过或者过后都不算有效证据。因此,如果你的商标每闲置两年就需要使用一下,并保留好证据这样就不怕别人提撤销三年不使用了。
商标经过注册后,权利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专有权,在一定情况下会被剥夺《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国家为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浪费的一项重要措施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呢?这里的使用应该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不是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公布或用在企业名称上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如以下材料使用过注册商标,便可证明使用了注册商标:1、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2、依法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广告宣传;4、包装物;5、产品报关单;6、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证明材料;7、产品出货单、销货清单、缴款单、产品说明书、商品进出品检疫证明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单独的一个证明材料可能不能充分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往往需要多种证据材料结合,共同证明商标使用的事实,从而有效地保护注册人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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