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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立法目的《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
商标可以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注销或者部分注销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注销申请的申请日期以提交日期或邮戳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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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他如果不是驰名商标的话,就不可以申请撤销你的注册,但是,你注册之后要使用该商标,因为为了保证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发挥商标功能和作用,我国对注册商标的不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存在,你可以投诉,并可以通过民事法律突进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同时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由此可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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