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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管辖是有限制的,是不能随便约定一个与合同无关的管辖地的,所以法院有理由不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
合同双方不可以自由约定管辖法院,必须约定与双方当事人或者合同签订、履行等有关的法院为关系法院。如果约定与当事人或者合同无关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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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诉解释》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而《民诉解释》施行后,《民诉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民诉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刘某无法向双方约定的法院起诉,而只能向彭某所在地或双方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但不得违反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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