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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但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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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有三种方式:一是医患协同解决;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解决;三是通过诉讼解决。这三种方法的顺序既不能逆转,也不能平行,但有顺序,即医患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人民法院再次受理。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废止的依据是国务院2002年4月4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于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实施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纠纷,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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