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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指的复议有没有复议完毕,如果没有复议完毕,是不能诉讼的 《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方法:具体行政机关一般为被告;多个行政机关共同行政的,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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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行政诉讼法》所采用的“原机关被告说”,但没有采纳在该法修改过程中学界提出的“复议机关被告说(凡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即被告)”,而是折衷取了“共同被告说”。依照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有关说明,之所以要作这样的修改,是因为“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行政复议制度未能很好发挥作用”。可见,在国家立法机关看来,只有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情况下,列其为与原行政机关一起作共同被告,才能很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
如果行政复议改变了原行政决定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但选择法院却可以在原单位与复议单位之间法院地法院二选一但若没改变原行为则只告原单位法院选择也只有原单位法院地法院
1、针对行政复议被驳回后的被告的规定,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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