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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丧偶老年妇女,今年50岁,没有子女。去年3月,我经人介绍与徐某(65岁)认识并结婚。徐某与其前妻生有一个女儿,今年36岁。徐某现在的...
再婚夫妻生育条件: 1、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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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丧偶老年妇女,今年50岁,没有子女。去年3月,我经人介绍与徐某(65岁)认识并结婚。徐某与其前妻生有一个女儿,今年36岁。徐某现在的住房是他与前妻离婚之后、与我结婚之前由其个人出资购买的,但房产证登记的所有权人却是徐某的女儿的名字。虽然徐某多次对我表示,这套住房等他去世后就归我所有,但我却总觉得没有保障。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再婚后不要因为爱人一时照顾不周,就顿生颖心,夫妻双方要彼此信任,相互尊重,做妻子的不要因为丈夫回家晚一点就追问去向和“同路人”。
1、女方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如女方先于男方过世,若女方没有遗嘱,则男方与女方自己的亲生子女成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男方与其他女人生育的子女没有继承权。但男方与女方再婚时,将他亲生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新组建的家庭共同生活,与再婚妻子形成抚养关系(继子女),则继子女同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若男方后于女方去世,男方继承再婚妻子的遗产后,他的亲生子女有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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