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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丧偶老年妇女,今年50岁,没有子女。去年3月,我经人介绍与徐某(65岁)认识并结婚。徐某与其前妻生有一个女儿,今年36岁。徐某现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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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办理再婚财产公证的问题: 1、法定继承与财产归属问题公证处在办理中老年人再婚(大部分都是离异或者丧偶)财产公证时,首先要在通过审查相关资料和询问当事人的同时,弄清楚所公证的财产有没有遗漏继承权方面的纠纷(如一方丈夫或者子女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属于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是否已分割出去),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出具相应财产的权属证明。 2、是否存在书面、录音和口头遗嘱问题遗嘱是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为了在其百年之后防止子女们为其生前的财产发生经济和民事纠纷,处分生前财产的一种保密方式,其法律效力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产生。而中老年人再婚所要公证的财产,往往存在着遗嘱方面的纠纷。 3、负债问题中老年人再婚财产公证,有相当一部分隐藏着债务纠纷,其特点多为建房或者是买房时欠了一部分外债,有些是子女出资等,再婚时有的顾于某种因素,不愿提外欠债务,如果类似问题存在,在因公证时审查不严,再婚后很可能出现债务纠纷,进而影响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4、所涉及到财产的证据和相关资料问题办理中老年人再婚财产公证时,承办公证员应当将申请当事人所要涉及到的财产证据收齐,在条件可能时,尽量让双方当事人的子女部分到场,必要时承办公证员也可直接让当事人提供各自的子女情况及联系方式,然后避开当事人向其子女询问情况并作好询问笔录(备查)。
被执行人共同财产的执行方式: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有效判决,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并经债权人批准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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