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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来继承。 2、如果没有遗嘱的话,按照法定继承方式,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就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包括继父的配偶,继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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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现年八十有余的王老太与失去妻子的韩某老夫组合家庭,后韩老生病去逝,留有遗产,因遗产分割问题韩老之女与王老太发生纠纷,王老太一气之下将韩老子女告上法庭。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韩老原妻颜某于1985年病故,韩老便于王老太1989年11月17日同居生活,韩老于2008年3月14日病故,韩老与前妻生有七个子女,对遗产继承王老太与韩老七子女有争议,王老太便于2009年1月诉来本院,要求对座落于合德镇某小区3楼房屋即86.48平方米和12万元存款进行分割,给付王老太应得的韩老遗产份额11万元。审理中,韩老七个子女认为房屋是韩老个人财产,12万元存款不存在,王老太对分割12万元遗产的请求表示放弃,对房产的分割主张5万元。王老太与韩老同居前,韩老与前妻及其子女居住西兴街,1999年县政府拆迁时,将该房拆除120.16平方米,自己购置了坐落于争议安置房86.48平方米,又将31.74平方米转入戴某户合并安置,戴某给付韩老5399.2元,韩老取得拆迁补偿款53418.25元,安置房价款57595.68元,相抵后实交房款4177.43元。庭审中,双方对该房议价16万元。王老太陈述购买安置房后,经和韩老装璜后居住至今,韩老认可装璜,但认为装璜款中有出让给戴某31.74平方米安置房价款在内,王老太认为戴某给付的5399.20元已补交购房差价。韩老于2008年2月14日到射阳县公正处立遗嘱,明确与王老太共同生活期间的住房和西兴街未拆迁的二间房屋,属于自已的财产由七个子女共同继承(即本案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老太与被告之父韩老于1989年1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1998年,应属事实婚姻关系,期间购置的座落于射阳县合德镇某小区三楼房屋及室内财物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韩老死前对房产办理遗嘱公正,明确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份,让七个子女继承,不违背法律规定,韩老太要求对韩老自己部份之外的财产,要求继承应予支持;但该房的产生是韩老与前妻颜某生前的部份房屋拆迁政府补偿金57595.68元购买,虽经装璜后使用多年,但韩老前妻颜某死后,未发生继承,故这这部份投入应视为韩某个人财产,应当在现房产价款16万中剔除,余102484.32元应为王老太与韩老共同财产,王老太应享有一半的份额,另一半应为同一继承顺序的原、被告共同分配,两项合计原告应得该房价款57648.43元,鉴于原告对这项请求仅主张5万元,低于应得份额,本院应按其请求标的裁判;因原告分得该房的小部份,宜将该房产归并给被告;原告对第二个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放弃主张,本院应当准许。遂作出争议房屋(含附房财物)归韩老七个子女所有,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老太人民币5万元,原告王老太同时将该房屋(含附房财物)交付七被告。最终,遗产大战告一段落。
现年八十有余的王老太与失去妻子的韩某老夫组合家庭,后韩老生病去逝,留有遗产,因遗产分割问题韩老之女与王老太发生纠纷,王老太一气之下将韩老子女告上法庭。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韩老原妻颜某于1985年病故,韩老便于王老太1989年11月17日同居生活,韩老于2008年3月14日病故,韩老与前妻生有七个子女,对遗产继承王老太与韩老七子女有争议,王老太便于2009年1月诉来本院,要求对座落于合德镇某小区3楼房屋即8 6.48平方米和12万元存款进行分割,给付王老太应得的韩老遗产份额11万元。审理中,韩老七个子女认为房屋是韩老个人财产,12万元存款不存在,王老太对分割12万元遗产的请求表示放弃,对房产的分割主张5万元。王老太与韩老同居前,韩老与前妻及其子女居住西兴街,1999年县政府拆迁时,将该房拆除1 20.16平方米,自己购置了坐落于争议安置房8 6.48平方米,又将3 1.74平方米转入戴某户合并安置,戴某给付韩老539 9.2元,韩老取得拆迁补偿款534 1 8.25元,安置房价款5759 5.68元,相抵后实交房款417 7.43元。庭审中,双方对该房议价16万元。王老太陈述购买安置房后,经和韩老装璜后居住至今,韩老认可装璜,但认为装璜款中有出让给戴某3 1.74平方米安置房价款在内,王老太认为戴某给付的539 9.20元已补交购房差价。韩老于2008年2月14日到射阳县公正处立遗嘱,明确与王老太共同生活期间的住房和西兴街未拆迁的二间房屋,属于自已的财产由七个子女共同继承(即本案被告)。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老太与被告之父韩老于1989年1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1998年,应属事实婚姻关系,期间购置的座落于射阳县合德镇某小区三楼房屋及室内财物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韩老死前对房产办理遗嘱公正,明确将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份,让七个子女继承,不违背法律规定,韩老太要求对韩老自己部份之外的财产,要求继承应予支持;但该房的产生是韩老与前妻颜某生前的部份房屋拆迁政府补偿金5759 5.68元购买,虽经装璜后使用多年,但韩老前妻颜某死后,未发生继承,故这这部份投入应视为韩某个人财产,应当在现房产价款16万中剔除,余10248 4.32元应为王老太与韩老共同财产,王老太应享有一半的份额,另一半应为同一继承顺序的原、被告共同分配,两项合计原告应得该房价款5764 8.43元,鉴于原告对这项请求仅主张5万元,低于应得份额,本院应按其请求标的裁判;因原告分得该房的小部份,宜将该房产归并给被告;原告对第二个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放弃主张,本院应当准许。遂作出争议房屋(含附房财物)归韩老七个子女所有,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老太人民币5万元,原告王老太同时将该房屋(含附房财物)交付七被告。最终,遗产大战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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