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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加班费的认定和计算是常有的事,出于方便的初衷,有些用人单位会针对其经常加班的岗位设定固定的加班费,意图避免每月核算加班...
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但合同条款不能显失公平,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1、劳资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数目和加班时间必须明确,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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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约定每月工资包含加班费,加班费不属于工资,是劳动者另外加班所补偿的费用。因此没有加班工资一说。 通常,用人单位为了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譬如连加班费一起计算以满足本地最低工资要求,或者通过捆绑,可以最大限度免费让工人加班,同时也使劳动者不能依法得到休息的权利,此种做法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首先,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约定加班费包含在工资中。因为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支付加班工资,而延长工作时间,会更大限度地利用劳动者,常常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包含在工资中”。加班费是可以进行主张,另外约定的;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额奖金和年终奖等福利外,那用人单位必须足额发放;
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但合同条款不能显失公平,同时要满足以下条件: 1、劳资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数目和加班时间必须明确,简单地规定月工资包含加班费有避重就轻之嫌。 2、约定“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加班时间,最多不可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每月36小时的限额。如果约定的加班时间超过每月36小时,超出部门应视为违法超时加班,应当另行计算加班费。 3、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折算后的时薪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加班时间,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标准计算。 因此,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先约定工资标准中包含加班费,却未约定加班费的具体数额,由此合同条款产生歧义时,如果实际执行中确实既有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又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应补足劳动者加班费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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