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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银行借贷合同后,借款人和银行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双方都负有一定的法律义务,借款人不仅要保护自己的权利,还要注意自己的义务。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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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2、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3、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根据单贷款质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予以适当减免。
1、车贷合同条款不明 很多人在签订车贷合同时对里面的一些名目概念较模糊,如果你不搞清楚的话,则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可以说,大多贷款购车的朋友会因为繁琐的手续而搞得“比较晕”,加上求车心切,他们往往不会私下了解贷款购车所需支付的费用款项,然而,目前在车贷行业还没有明确规范汽车贷款的收支明细(比较车型不同,贷款方式也不同),这就难免会出现同一个项目,却出现几个名称且需要同时重新收费。要预防你的车贷费用是否重复支付,其实你可以多花时间在各个论坛上去看一些贷款车主的贷款经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兑现当初承诺 很多时候,消费者在跟经销商谈汽车贷款时是一个说法,而等到签订合同时却发现当初的承诺并没有实现。所以最好能有纸质合同,以免在签订了贷款合同后,经销商对当初的承诺不兑现。另外,购车者在签订汽车贷款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还款方式是否是你当初所约定的还款方式,然后核对与银行打印的个人贷款购车明细上是否一致。 3、签订车贷合作不要假手于人阿人 很多人嫌麻烦,有的时候会要求经销商代办相关手续,所以在办理车贷的过程中建议最好是亲自办理,且千万不能随意签署空白合同,假设需要由经销商代为填写,前提必须是你自己过目确认后再签字。在经济把控上,购车者还需要谨慎对待将款项打入他人账户的还贷形式,在办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不能心急,一定要仔细阅读条款,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1、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2、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用途。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3、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根据单贷款质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予以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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