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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01-06
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执行; (二)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米; (三)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相应设计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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