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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的手续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真实、符合离婚条件,且自愿离婚的,即可办理离婚手续。
1、离婚登记手续:(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1、我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我的结婚证; 三是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华侨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的,除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和台湾省居民还应出具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出具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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