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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200万的案件基层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与管辖法院都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对于有争议的情形,可以先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200万的案件基层法院管辖。 诉讼标的与管辖法院都可以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对于有争议的情形,可以先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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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遵义市、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
对于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故意杀人罪管辖一般是中院管辖。但在本地区本省有较大影响的可以由高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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