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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的可能处罚方式包括:(一)责令改正,是指有关行政部门责令违法经营者停止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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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行政处罚法的处罚形式包括七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接受行政处分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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