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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
首先要看收养的弃婴,是否在我国法律上符合解除收养的条件。第一种情况养父母如果与已经成年的收养子女,家庭关系不好,甚至是非常恶劣的关系,没有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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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那么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方法有哪些呢?收养关系的解除登记、撤销收养证书、宣告收养无效,都能引起收养关系的终止。第一,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到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到养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的意见。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第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即指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别一方不同意的或者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可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 我国《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当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为一定原因无法维持下去时,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解除。解除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又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养关系能解除吗? 我今年65岁,已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1975年,我收养了一名5岁的男孩作为养子。如今,养子不仅不照料我,还嫌弃和虐待我。请问,像我这样的养父子关系能否解除?解除后,养子是否应当付给我生活费,并赔偿我抚养他二十几年的经济支出? 解答:我国《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如果你与养子的关系已恶化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地步,你可以与养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果协议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你与养子的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被解除后,虽然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但由于收养人将养子女抚养成人的事实无法改变,所以我国《收养法》第30条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所以,你可以在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状中,一并提出由养子给付生活费以及补偿收养期间你付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或者在法官主持下,你与养子协商解决上述费用,然后由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定下来,要求养子依法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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