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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申请解决,自仲裁受理之日起45日内审结,如需延长,最多可延长15日。逾期不解决的,可以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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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的——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写明时间、地点、签订方式,但岗位、待遇不能低于聘用约定),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建议让劳动者填写书面声明),单位有权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结算工资(不予经济补偿)。2、用工1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写明时间、地点、签订方式,但岗位、待遇不能降低),如果劳动者拒绝补订(建议让劳动者填写书面声明),单位仍然有权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两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用工1年以上的,单位则失去劳动关系终止权,只有支付两倍工资和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只有及时行使劳动关系终止权方能避免支付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风险。
因为用人单位未签用工满一个月,违反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款“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情形,也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可以据此随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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