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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有: 1、干预程度不同; 2、福利待遇不同; 3、用工形式不同; 4、主体不同; 5、合同的排他性不同; 6、解决争...
1、关系主体不同: (1)在劳务关系中,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其双方主体比较多元化。 (2)在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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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范围不同。平等主体的市民之间,市民和法人之间可以形成雇佣关系2、密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3、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根据我国有权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训练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权利4、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法法律进行调解。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两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 但两者亦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在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 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 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在这里,最明显的区别是主体不同。这是最容易看清楚的。如果是一个人雇你为他办事,就是雇佣关系。如果你受雇于一个企业,那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2、雇佣关系应当是雇工按照雇主的要求从事某项劳动,雇主按约支付劳务费的法律关系。雇员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存在监督被监督和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其表现形式一般为用工使用期限比较短,约定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及时结清劳务费用,所从事的劳动一般为生活领域的事务,也包括部分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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