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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
!非法集资在现行成文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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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1年1月4日起施行。2016年2月,公安部组织建设的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望采纳。
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规定为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等。
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广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者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为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得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没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还销售、售后租赁、约定回购、房地产份额销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种植(养殖)、租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备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行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备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境外基金、虚构基金销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备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文件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会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或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的金额,按照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犯罪前后返还的金额,可以酌情考虑量刑情节。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及时撤回吸收的资金,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四条 本解释第二条所列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集资无法返还; (二)肆意挥霍集资,导致集资无法返还; (三、携带集资逃跑; (四、非法犯罪活动使用集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虚假破产、虚假破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绝解释资金下落,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部分非法集资共同犯罪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和行为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五条 个人集资诈骗金额超过10万元的,认定为大;金额超过30万元的,认定为巨大;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认定为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金额超过50万元的,视为金额较大;金额超过150万元的,视为金额巨大;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视为金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金额按行为人实际诈骗金额计算,案发前返还的金额予以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贿赂、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返还可以抵消本金外,应当计入诈骗金额。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发行募集基金股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出版商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作为非法集资活动的虚假宣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以广告为虚假宣传,受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知道他人从事股票、债券欺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欺诈、组织、领导金字塔销售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的,以有关犯罪的共犯处罚。第九条 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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