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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使用者和劳动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1)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由于订单、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
劳动调解仲裁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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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3.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仲裁诉讼的具体受案范围包括:单位与职工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其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确认劳动关系;(2)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终止劳动合同;(3)除名、解雇、辞职、辞职;(4)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5)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补偿;(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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