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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使用者和劳动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1)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由于订单、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
劳动调解仲裁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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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据管理条例进行区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辞职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而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间的争议是人事争议,不是劳动争议,因此不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理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和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之间的争议符合上述情况。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上述情况的,也是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3.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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