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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保护原则在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拥有的实体处分权必须限定在行政机关依法拥有的法定职权范围内,不能为了换取与申请人的和解而超越或放弃法定职权...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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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决定了行政复议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调解也不是“万金油”,并不是所有复议案件都可以适用调解。除《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外,我们认为,在实践中,下列案件也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一)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二)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或争议的案件。 (四)具体行政行为有轻微瑕疵的案件。 (五)涉及面广,申请人数众多,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然而,该条例对于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双方或一方反悔时应如何处理,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过程与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一样,都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行政复议调解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均标志着一个行政复议过程的终结。因而,复议调解书签字生效后,一方反悔,复议机关不应受理申请人再次就同一事项提出的复议申请,也不应直接就原复议申请继续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而应引导申请人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从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作为行政机关的被申请人在达成调解后是不能反悔的。在申请人反悔的情况下,也不能就行政复议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而应当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强制执行。
从法律效力上讲:和解没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可以反悔;调解经司法确认,有法律强制力,可以凭此申请强制执行,普通的调解协议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以此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有法律效力,可以凭此要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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