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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的滞纳金是属于破产公司的破产债权之一,是属于普通的债权。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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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的滞纳金是属于破产公司的破产债权之一,是属于普通的债权。 2、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的滞纳金是属于破产公司的破产债权之一,是属于普通的债权。 2、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滞纳金”一词的应用范围十分广泛,不仅限于税法领域,其他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环保机关、城建机关等也收取滞纳金。 关于滞纳金的法律性质一直都有很多的看法,学理界大多认为它是税款附加,是税款的一种转化形式;而实务界则普遍认为是行政处罚,不但广大纳税人认为滞纳金与其他的处罚措施没有很大区别,而且许多税收执法人员也以为如此,因此以前一度在执行对偷税处罚时,认为罚款与滞纳金不宜并存。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对偷税处以罚款的同时能否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8〕43号)的批复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滞纳金不是处罚,而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金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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