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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的部分无效。...
当事人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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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的最短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可以是一个月、两个月,但最长不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期间劳动者不得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自行从事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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