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二年,超过两年的部分无效。在此期间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能够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期限最长是离职后两年,故,超过的一年是无效的,你不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其次,如果你现在已经离职,且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没有到竞争单位工作,而公司并没有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除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你还可以向公司要求其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结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7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1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