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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在没有清算之前合伙清算法院是否受理一般法院不受理是当然的。生意一段时间总有些债权债务,总有些税赋、借贷、薪资水电等方方面面的事情,...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合伙企业解散前已经订立的墓前尚未履行的有关合同事项,清理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结算尚未结清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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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约定合伙终止后推举清算人进行清算,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只要合同条款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否则构成违约。
下面为大家解答个人合伙清算法院: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可以分为二种清算程序,即普通清算程序和特别清算程序。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
“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当事人提出撤资时,应该依据该规定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的规定进行清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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