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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以下后果: 1、许可人未按照约定许可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被许可人未按照...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使用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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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三条规定,被许可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许可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受让人违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要会有以下后果: 1、对于不交专利使用费的,需承担补交使用费、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2、拒不承担上述责任的,应停止实施专利、交还技术资料,和承担违约责任; 3、对于擅自许可他人使用专利的,则应停止违约行为,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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