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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一)犯罪手段的规定差异。原规定列举了五类犯罪手段: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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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 (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 1、修改了该罪的罪状表述,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 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修正案把逃税行为主要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等。 3、对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4、修正案对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构成犯罪的具体数额标准,以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构成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经济生活中,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逃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法律对数额不作具体规定,交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司法解释并适时调整更为合适。
逃税罪和偷税罪的区别如下:《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1、修改了该罪的罪状表述,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2、对逃税的手段不再列举,而采用概括性的表述。修正案把逃税行为主要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常见的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法人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法人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等。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数额较大的行为。偷税罪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进行了如下修改:1。修改了犯罪的罪状表述,将犯罪从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2、不再列举逃税手段,而是采用一般的表述。修正案主要将逃税行为概括为两类:第一类是纳税人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如:设立虚假账簿、记账凭证;涂改账簿、记账凭证等。;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擅自销毁正在使用或者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并处以三年以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以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按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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