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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作了如下修改:1、修改了该罪的罪状表述,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不再使用“偷税”一词。2、对逃税的手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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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手段的规定差异。原规定列举了五类犯罪手段: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4、虚假纳税申报;5、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新规定列举了两类犯罪手段: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以下简称逃税行为),欺骗、隐瞒是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的两种表现形式,是用来修饰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虚假纳税申报和不申报本身即具有欺骗性、隐瞒性。经过对比分析可知,从表述方式上:原规定是属于正列举的方式,新规定属于概括性描述的方式。从内容上:这就是说《修正案(七)》施行(2009年2月28日)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以及扣缴义务人不报送代扣(收)代缴报告表的行为,数额较大时,也构成犯罪,至于税务机关是否通知其申报在所不论,原规定中的第3项情形包括在“不申报”情形之中。(二)追诉标准中的数额差异。原追诉标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新追诉标准: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三)对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处理差异。原规定: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新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罪这个罪名已经被取消,被逃税罪代替,因此,逃税罪和偷税罪的区别是没有的,两者只是逃税犯罪在不同时期的叫法。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俩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收入;三是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未如实填写或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材料。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通过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方式,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纳税人必须有欠税的事实,即在税务机关批准的期限内未按时纳税。与此同时,纳税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这与偷税不同。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通过隐瞒事实、伪造账目、隐瞒应纳税款的数额;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承认应纳税额,但通过转移或隐瞒财产来隐瞒纳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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