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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注射方式有哪些?

2024-12-26
死刑的执行方式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从电椅、毒气室到枪击再到注射,每一次变化都标志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 与枪决相比,注射死刑具有许多优点。注射死刑不需要设立专门的刑场,行刑过程中也不必将死刑犯从看守所中提出,到法院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在途时间长,途经地点多,出于安全的考虑,往往兴师动众,浪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再者,行刑过程较为血腥,给罪犯和参与行刑的在心理上造成极大的压力。而注射死刑的执行则较为简单,在羁押场所内即可执行。受刑人的感觉就像生病时打针一样,而对于行刑人而言,行刑过程中不见血腥且无法确认致死药物由谁注入,因此产生的厌恶感较小。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要求后,北京市法院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十分重视,在推行注射死刑方面有过一些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法院在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方面日趋完善,基本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为适应新的死刑执行方式,以确保死刑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培训对象主要涉及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就像生病打针一样。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制提供。 对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也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市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法院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然后由市高级法院统一保管,北京市三家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时,向高级法院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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