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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2、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1、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2、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由于工厂搬迁导致工厂和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应当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单位工作年限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按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半年以下的按半年计算,半年以下的按一年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客观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达成协议。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终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终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终止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本条规定的平均月薪不得超过前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本条规定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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