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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和战备、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武器...
经XX或者总参谋部批准,民兵为外国人进行军事表演所需弹药,由XX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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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的储存保管、技术鉴定、维护修理等技术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军事机关的司令部门或者装备技术部门负责。
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体办法。
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应当经过批准。报废的批准和处理权限,由总参谋部规定。民兵武器装备的报废处理规则,按照中国XX有关规定执行。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民兵武器装备,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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