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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应当符合技术和战备、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值班、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武器、弹药应当分开存放。
保管与使用民兵武器、弹药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随意射击、投掷;(二)不准用与武器非配用的弹药射击;(三)不准持武器、弹药打闹;(四)不准随意拆卸武器、弹药和改变其性能;(五)不准擅自借出武器、弹药;(六)不准擅自动用武器、弹药打猎;(七)不准擅自携带武器、弹药;(八)不准动用武器、弹药参加械斗和参与处理民间纠纷。
民兵武器装备,应当集中在县以上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因战备、值勤的需要,经省军区批准,可以XX、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民兵值勤点保管。配备给乡、企业事业单位的高射机枪和火炮,XX、企业事业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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